您当前位置:信宜市丁堡职业高级中学 >> 升学就业 >> 政策法规 >> 浏览文章

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

作者:佚名 来源:不详 关注人气: 发表日期:2007-7-2 14:53:10

 

问: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?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?

 

     答:下列劳动合同无效:㈠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;㈡采取欺诈、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。

   劳动合同的无效,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。劳动合同一旦确认无效,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,从订立之日即可解除。

      

     问: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?

 

   答:所谓显失公平,是指劳动合同内容中,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。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生产、工作任务的数量、质量的规定和所应得到的劳动报酬差距较大,或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,或者是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,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可以明显地看出,要求劳动者尽的劳动义务多,而应享受的权利少,或者对劳动者应尽的劳动义务规定得具体详细,而对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却规定得比较原则。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一般是以劳动者而言。劳动合同显失公平可能有两方面的情况:一种是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的不正当手段,使另一方当事人不明真相,同意了对方签约时提出的条件而签订劳动合同;另一种是当事人双方缺少知识,政策水平低,本身都不认为是不公正而签订的劳动合同。但不管出于哪一种原因,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都应视为无效劳动合同。

   

   问:什么是劳动合同的鉴证和公证?

 

   答:㈠劳动合同的鉴证,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,依照法律规定,对劳动合同的订立、变更程序以及其内容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完备性、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、核实、确认的证明和监督活动。鉴证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种有效措施,属于行政管理范畴。

   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包括:审查合同主体资格,审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;审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,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;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、双方的权利、义务规定是否明确、具体、公平,条款是否完备,文字表达是否清楚、准确等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经过鉴证审查,认为符合条件的,予以鉴证,由鉴证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,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劳动合同鉴证印章;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劳动合同则不予鉴证,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如果发现自己对劳动合同的鉴证有错误时,可以撤销。

   ㈡劳动合同的公证,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,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可行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非诉讼行为。

   公证与鉴证都是对劳动合同进行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可行性的审查活动,有许多共同之处,但是也有明显的区别:

   1、性质不同。鉴证属于对劳动合同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,公证则属于对劳动合同进行的司法监督行为。

   2、鉴证是保证劳动合同有效执行的必要程序,因而法律、法规要求鉴证的劳动合同,只有经过鉴证才具有法律效力;而合同公证则不具有强制性,是否公证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愿。

   3、职权不同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经过鉴证有效的劳动合同,负有监督双方履行的义务,并且要协助解决履行中发生的问题;而公证机关仅仅负责合同公证,没有其他的义务。

相关文章

推荐文章